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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黃牛票之法律責任

相關法令 . 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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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琇惠 Jackie Yang

2024.09.12

台中F1賽車展演黃牛喊價7千 最高可處票面金額50倍罰鍰

公視新聞網 2024.08.19

台中今年9月將舉辦F1賽車展演封街飆速活動,但傳出1張定價500元的票券,在網路上黃牛已哄抬到3,000到7,000元不等的價格。運動局呼籲民眾防制檢舉黃牛,販售者抓到最高可處票面金額50倍罰鍰。

演唱會門票加價轉售 文化部裁罰金額逾200萬元

中央社 2024.04.28

文化部表示,去年6月至今,已有8件以掃票機器人程式購買演唱會票券案件,其中3件移送地檢署,2件緩起訴。加價轉售檢舉案完成率約5成,現已裁處30案,總裁罰新台幣208萬4490元。

相關法令

法令 處罰樣態
社會秩序維護法 加價轉售
鐵路法 加價轉售 or 不當取得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加價轉售 or 不當取得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加價轉售 or 不當取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 64 (2)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鐵路法 65

  1. 購買車票加價出售或換取不正利益圖利者,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之5倍至30倍罰鍰。加價出售車票或取票憑證圖利者,亦同。
  2. 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而購買車票、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2023.05.31 增訂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0-1 II, III

  1.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
  2.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2024.01.03 增訂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4-1 II, III

  1. 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之10倍至50倍罰鍰。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2.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2023.12 亞洲棒球錦標賽 @ 台灣

實務見解

  •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0️⃣ 裁定主文

江〇〇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6,000元。扣案之2023年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日本門票4張沒入。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1️⃣ 法院認定之事實

  • 經查,本件被移送人於2023年12月7日上午10時許以每張1,000元於拓元售票網購買「亞洲棒球錦標賽中華台北-日本」門票共4張,警方於網路巡邏時在臉書社會中發現被移送人以4張8,000元轉售,經警方匯款後依被移送人指示至7-11取票成功,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陳述其購買票券係為轉售獲得價差,已於前認定。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2️⃣ 社維法 64 (2) 之性質:行政罰

  • 關於社維法之性質,…採行政法(行政罰)模式定案。…以本件被移送人所違反黃牛票條款為例,其立法時並非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參以…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第2、3項規定…可明確分辨第2項屬行政罰;第3項不正方式購買票券方屬刑法,而該法第2項與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均屬處罰販售票卷行為,是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其性質亦屬行政罰至明。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3️⃣ 社維法 64 (2) 處罰時點

  • 社維法第一編總則之規定與刑法固有諸多雷同,但仍不乏相異之處。其中社維法並無刑法第25條關於未遂犯…之規定;且社維法第92條規定:「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僅為程序法之準用,並未準用實體法即刑法之規定,故社維法是否有處罰未遂?其既未遂之標準如何認定?即有深論之餘地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3️⃣ 社維法 64 (2) 處罰時點

  • 關於行政罰是否處罰未遂,最高行政法院多認為行政不法無既、未遂之分,並建立「重要階段行為理論」及「一個整體不法行為理論」,認為行為人之行為倘已達到行政法規範內容之重要階段;或某一階段之行為視為一個整體不法行為,參與其中一部份即屬成立,即得加以處罰。…是依上開說明,關於行政罰既、未遂之標準,應考量行政所欲建立秩序,積極對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行為管制之本質,而為適當從寬認定,而非機械式引用刑法既未遂之理論。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3️⃣ 社維法 64 (2) 處罰時點

  • 依上開行政罰既未遂法律法理說明,轉售黃牛票之處罰,並不以已將黃牛票售出取得價款為必要,考量球賽、演唱會等多具有其獨一無二之特質,如無於事前查緝防堵,如待事後方追究行政不法,則該次票券販售之公平交易秩序勢難以達成,故如已著手實施現場招攬兜售、網路標售等行為,而達於重要階段之行為,即得予以處罰,以合理認定販賣黃牛票之既遂要件,是被移送人購入門票並以高價轉售之行為,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上開規定,洵堪認定。
臺中地院裁定112中秩152

4️⃣ 合法釣魚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 且移送機關是於網路巡邏時發現被移送人以刊登販售黃牛票之資訊,原具有販售黃牛票之故意,移送機關佯稱購買,並非以設計,以引誘、教唆等不正當方法,誘發行為人萌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尚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3項之正當法律程序,被移送人依法應予裁處,洵堪認定。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0️⃣ 裁定主文

楊〇〇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11,250元。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1️⃣ 法院認定之事實

  • 本件「2023年第30屆亞洲棒求錦標賽中華台北-韓國」主辦單位網路販售門票(均內野票,全票600元、身障票300元),於2023.11.25開放購買立即售罄後,2023.11.27公告於2023.12.28/12:00:00再釋出部分門票(均外野票,全票400元)於網路販售。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1️⃣ 法院認定之事實

  • 購買人於2023.11.27於facebook社群見被移送人售票廣告,向被移送人詢問是否有門票,被移送人告以其未售原價票,只接受主辦單位開放售票前之委託代買門票,其代買每張價格為1,500元…,購買人即表示願購買2張門票並約定於翌日上午匯款至被移送人帳戶,嗣購賣人於翌日上午匯款後,被移送人於同日13:02:11以他人之會員資料(姓名身分證字號均非被移送人)購買2張票卷,再由購買者依被移送人提供之7-11便利商店ibon取票資料於同日14:04:50取票。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2️⃣ 受託代購 vs. 先買再售

  • 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係規定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轉售圖利行為,其處罰目的在使真正有使用票券記載給付內容需求之消費者能以發售票券業者於發行票劵時預定之票面價格獲取該票券給付內容,以確保消費者能以合理價格取得票券給付內容、以及票劵制度之定價機制,避免票劵制度為發售票券業者或第三人利用票券制度從中牟利手段,而扭曲原票券給付內容應有之市場價值。此參照鐵路法第65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認本條款黃牛票處罰過輕而於各該法為較重處罰之特別規定之立法理由,足以佐證。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2️⃣ 受託代購 vs. 先買再售

  • 依上開立法目的,就本條款黃牛票之行為,僅需將其可支配之票券或領取該票劵之取票權轉售圖利之結果即可,就行為人其取得票券支配權之時間係在與購買人達成販售合意前後、與行為人以何方式取得票券支配權,均非所問。
  • 又就轉售圖利之結果,係著重在票面價值與轉售價值間之明顯不相當之獲利結果,不以行為人與購買人就該轉售之用語為準。是縱使行為人以「代購」用語與法律行為形式(委託或承攬)安排該交易,如客觀上可認該「代購」實質為轉售圖利行為,仍屬違反本條款之行為。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2️⃣ 受託代購 vs. 先買再售

  • 被移送人雖以其係「代購」為辯,然以,本件票劵各張票面價值為每張400元,而被移送人販售價格為1,500元,為票面價值之3.75倍,而其所稱之該「代購」勞務,依本件購票方式,其僅需於主辦單位購票網站開放購票時間上網購買,雖其有可能需注意開放購票時間而為及時登入準備,惟該準時登入與登入後購票時間前後亦僅數分鐘,並無特別勞力費用支出,參照本件購票時之基本工資(176元/時),其販售價格,顯難認相當,依前述說明,自仍屬違反本條款行為。
臺南地院臺南簡易庭裁定112南秩99

3️⃣ 社會秩序維護法 64 (2) 釣魚仍可該當處罰要件

  • 另參照本條款之立法目的,係在確保票券制度以維護公平交易與消費權益,…是本條款僅需有轉售圖利而影響票劵制度即可,不問行為人與購買者最終是否完成交易(如購買者約定後棄單)或行為人是否取得價款(如購買者取票後未依約付款),亦即,行為人如有轉售圖利約定即已經擾亂票劵制度之市場機制,而可構成處罰要件
  • 縱使購買者係出於檢舉目的(如警方合法之誘捕偵查,不包含違法之陷害教唆;就民眾檢舉,亦為與誘捕偵查相同標準)而與行為人洽商,如行為人本有轉售圖利意思並進而為約定販售,即可構成本條款之要件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0️⃣ 裁定主文

原裁定撤銷。甲○○不罰。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0️⃣ 抗告意旨

  • 抗告人係因買家委託而進行購票行為,抗告人與買家間為承攬關係,並非原裁定所認定之購票轉售圖利,況本件票券面額為600元(內野),買家委託費用為900元,買家如對此有爭議,應拒絕或再次議價。
  • 原裁定雖認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僅需有轉售圖利而影響票券制度即可,不問行為人與購買者最終是否完成交易,如此等於變相鼓勵警調以非法手段誘捕偵查。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0️⃣ 抗告意旨

  • 原裁定復認代購並無特別勞力費用支出,僅需操作電腦幾分鐘即可完成,抗告人之販售價格難認相當,惟代購之事前事後準備工作時間是難以估算的,開賣前須提前登入網頁,開賣當下若第一時間沒買到,等待釋票時間也是成本,非如原裁定所認為的那麼簡單。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1️⃣ 法院認定之事實

  • 抗告人於上揭時地有事前張貼系爭球賽門票之售票廣告,及以高於主辦單位售價之價格接受他人委託代購門票之事實,為抗告人於警詢時所自承。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1️⃣ 法院認定之事實

  • 本件購買人於2023年11月27日某時許,向抗告人表示欲購買2張系爭球賽門票,抗告人表示可代為搶票,購買人詢問委託費後,雙方達成2張門票含代購費3,000元之合意,抗告人並向購買人要求先全額匯款,並表示若購買人有自行搶到票券者,願全額退款。
  • 抗告人於12點線上開賣門票時,並未搶到票,也向本件購買人表示要將款項退還,在購買人拜託之下,抗告人持續刷新網頁,嗣後買到2張系爭球賽門票,由抗告人提供7-11便利商店ibon取票資料使購買人於同日…取得票券,是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2️⃣ 受託代購 != 先買再售

  • …社維法第64條第2款…其立法理由略以遊樂場所每因「黃牛」之霸持售票窗口購買轉售圖利,嚴重影響他人購買之機會,且易發生糾紛,亟應取締,乃訂定本款規定,以維秩序,可知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係為防止黃牛購入大量票券,影響他人購票之機會,進而使大眾均有公平購票之權利
  • 本院審酌現今社會因工作繁忙、時間有限,民眾委託他人「現場」代排或「網路」代購限量商品、熱門食品、入場票券等物,受託人藉此收取代排代購費用者,並非罕見。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2️⃣ 受託代購 != 先買再售

  • 本件系爭球賽門票原價為1張400元,抗告人係於本件購買人表示願給付2張門票含委託費共3,000元後,始代為搶購2張門票,經核購買人與抗告人間就「委託搶購門票」部分之法律關係,應較符合有償之委任關係,與一般先以原價購買相當數量門票囤積後,再以高額價格將門票轉賣消費者之「轉售」黃牛票之情形尚屬有間
  • 此外,抗告人係於雙方達成委託搶票合意後,再與其他消費者以一樣之方式在網路購買門票,與典型黃牛預先購買諸多票券,致他人無法購得票券之情形,亦不相同。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2️⃣ 受託代購 != 先買再售

  • 因此,本件既係購買人表示願給付委託費請抗告人代購門票,依契約自由原則,抗告人與購買人間就2張門票含委託費共3,000元達成合意,該合意並未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善良風俗,經核亦與社維法第64條第2款所定「非供自用,購買票券而轉售圖利」之要件不相符合,亦可認定。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3️⃣ 釣魚無購買真意,社維法 64 (2) 不罰未遂

  • 再按俗稱「釣魚」或「誘捕偵查」之情形,因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僅能論以販賣未遂(最高法院100台上4498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臺南地院臺南普通庭裁定113南秩抗3

3️⃣ 釣魚無購買真意,社維法 64 (2) 不罰未遂

  • 查本件乃員警佯裝為購買人,與抗告人透過網路攀談,委由抗告人代為購票,其意在辦案,以求人贓俱獲,伺機逮捕,應認該名員警自始並無向抗告人買賣門票之真意,故縱認抗告人與員警間之法律關係非為「有償之委任關係」,而係「買賣關係」,本件抗告人雖確實與員警達成買賣門票之約定,並已由員警完成匯款動作,然因員警無實際購買之真意,應僅視為抗告人購買遊樂票券轉售圖利未遂,而社維法第64條第2款並未處罰未遂行為,亦難認抗告人之行為與上開條文規定處罰要件相符,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觀察

  • 實務見解尚未歸於一致
    • 受託代購 vs. 先買再售
    • 釣魚 / 未遂
  • 社會秩序維護法 64 (2) 之裁定數量 >>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10-1
    •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4-1
  •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 門票搭配商品販售

以上。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