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以民間立法推進開源政策的行動實驗
數位權利基本法
司改會數位法小組
Open Source Policy
2026.08.09

主題 Outline

01 立法倡議作為一種行動
數位權利基本法概論

02 開源政策
公共程式原則.健全數位環境之落實

03 理念如何具現化
條文設計.實務落地.倡議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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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數位法制專組 Digital Law Taskf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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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de of Computer/Machine

志工組成

  • NGO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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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從業人員
數位權利基本法

01

立法倡議作為一種行動

數位權利基本法概論

數位權利基本法

數位權利基本法 3.0

第一章 人民之數位權利

第1條(立法目的)
第2條(居於民主自由數位環境之權利)
第3條(數位隱私權)
第4條(最小資料化權)
第5條(離線替代方案權)
第6條(數位教育權)
第7條(人工智慧下人民之權利)

節制誰的權力?

公部門 — 政府
私部門 — 企業 🆙
人民

第二章 政府義務與企業責任

第8條(新興科技之人權影響評估)
第9條(政府採取網路限制措施之正當程序)
第10條(網路限制措施爭議處理機構)
第11條(提供網路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之自律義務)
第12條(特殊緊急情事應變措施)
第13條(網路韌性保障義務)
第14條(避免助長對特定事業之依賴性)
第15條(數位轉型之社會責任)
第16條(非營利團體之支持)
第17條(公共程式原則) 🔖
第18條(健全數位環境之落實) 🔖
第19條(施行日期)

數位權利基本法

02

開源政策

公共程式原則.健全數位環境之落實

數位權利基本法

公共標案如何築成私有護城河?從Lawsnote vs 法源|七法侵權案看台灣數位創新的下一步

賈斯伯的法律攻防筆記 2026.03.15

政府採購案是機關運用公帑滿足公務或公共政策需求之核心手段,而預算的來源,則是人民繳納的稅金。因此,其履約的成果,特別是當其成果是為了促進「資訊公開」與「法治普及」時,就不得不考量是否應受憲法平等原則之拘束,確保全民能平等地近用。

綜合前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到,一審法院最終選擇了採信法源公司的觀點,並透過法律上的「切割」邏輯,肯認了其「法源法律網」上資料的私有權利。這個判決的直接結果是:法源公司基於其長年承攬政府標案所累積的資料庫與技術優勢,成功地將其「加值成果」—無論該加值的程度與創意性有多大的爭議—在法律上轉化為一個受保護的、可以用來發動攻擊的私有財產,並藉此一舉將市場上具備威脅性的新創競爭者排除出去。

然而,這個看似保障「辛勤投入」、懲罰「抄捷徑」的判決,卻引出了一個更深層、也更令人不安的核心矛盾:一個由政府出資、理應為了公共利益而建置的國家級數位基礎設施(全國法規資料庫),其最直接的衍生成果,為何最終沒有回歸全民共享,反而成為了特定廠商的私有資產,甚至變成一道阻礙市場競爭與後進者創新的法律高牆?

當國家投入鉅額預算,目標是為了促進「資訊公開」與「法治普及」時,我們是否也應同時要求,國家有責任防止其採購行為,意外地催生出一個憑藉公共資源而壯大的市場壟斷者?

數位權利基本法

公共程式 Public Code

公共程式是什麼

開放文化基金會

公共程式(Public Code)是指政府在進行公共服務數位化時,積極採用開放原始碼軟體,並且將其所採購開發的軟體同樣以開放原始碼的方式對外釋出

根據歐洲自由軟體基金會提出的「公共出資,公共程式」(Public Money, Public Code)倡議,公共程式有允許重複利用避免廠商壟斷民眾參與協作內容開放透明四大特色。因此納入公共程式的政府數位轉型,會更加符合民主精神。並且政府採購開發的程式是由納稅人出資,理應是整體社會的公共財,擴大其應用範圍。

公共程式是什麼?

數位發展部

公共程式是指將政府機關開發的網站或軟體系統,公開釋出,供民眾共同使用和維護,因此被形容為公共的數位基礎建設

想像政府購買了一份拼圖,這份拼圖代表一個網站或軟體系統。由於其他部門可能有類似需求,這張拼圖中的某些部分在未來可以再次使用。過去的開發方式是重新製作相似的拼圖,而公共程式則是由政府機關將這份拼圖的設計公開,讓其他政府機關或民眾可以拆下此拼圖的一部分加以應用,不需從頭開始創建。同時,若原本的拼圖中有需增進之處,其他民眾亦可依據此設計,重新製作更好的版本。

數位權利基本法

公共程式標準 Standard for Public Code

準則 | Criteria

  1. 原始碼要開放
    Code in the open
  2. 政策與原始碼要合捆
    Bundle policy and source code
  3. 程式基底要可重複使用且可移植
    Make the codebase reusable and portable
  4. 歡迎貢獻者
    Welcome contributors
  5. 貢獻要容易
    Make contributing easy
  6. 維護版本控制
    Maintain version control
  7. 要求審查貢獻內容
    Require review of contributions
  8. 程式基底要有目標文件
    Document codebase objectives
  1. 程式碼要有文件
    Document the code
  2. 使用白話的英語
    Use plain English
  3. 採用開放標準
    Use open standards
  4. 使用持續整合
    Use continuous integration
  5. 發行採用開放授權
    Publish with an open license
  6. 程式基底可查詢得到
    Make the codebase findable
  7. 風格要前後一致
    Use a coherent style
  8. 記錄程式基底成熟度
    Document codebase maturity
數位權利基本法

公共程式原則

數位權利基本法 §17

  1. 主管機關自行或委外建置之軟體、人工智慧模型和資訊系統,其規格、架構、模型、原始碼,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2. 前項情形,如主管機關係委外建置,得指定受託人使用或建置通用之開放原始碼元件。

(擬)立法理由

  1. 鑑於公共出資開發之軟體具公共財性質,採行「公共出資公共程式」(public money public code)原則可透過源碼開放強化公共財之再利用與資安監督,並藉由代碼重用避免公帑重複支出之浪費。此舉能有效促進跨機關資源共享與民間二次創新,進而建構高效、透明且具社會韌性之公共服務生態系。為履行公共出資公共程式原則,主管機關有義務將其建置之軟體、人工智慧模型和資訊系統,公開釋出,使人民得以閱讀、使用、改寫原始碼,減低技術獨占,促進開源與自由軟體,爰訂定本條第1項。
  2. 為避免政府開發新的軟體時,沒有重複利用現有且開放原始碼的解決方案,而是獨立地從零開始開發相似甚至相同的軟體,即所謂的「重造輪子(reinvent the wheel)」,政府於委託外部廠商建置軟體人工智慧模型資訊系統時,得直接指定受託人使用通用的開放原始碼元件(指依據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發布,允許使用者查閱、修改與再散布之程式碼模組)。同時為促進公共程式普及化、通用化,鼓勵政府要求受託人將其所建置之全部或部分程式建置成為通用之開放原始碼元件,有利民間得以充分在利用納稅人所出資開發之公共財,爰訂定本條第2項。
數位權利基本法

Open Source AI Definition 1.0

Open Source Initiative (OSI) 2024.10.28

For machine learning systems,

  • An AI model consists of the model architecture, model parameters (including weights) and inference code for running the model.
  • AI weights are the set of learned parameters that overlay the model architecture to produce an output from a given input.

The preferred form to make modifications to machine learning systems also applies to these individual components. “Open Source models” and “Open Source weights” must include the data information and code used to derive those parameters.

The Open Source AI Definition does not require a specific legal mechanism for assuring that the model parameters are freely available to all. They may be free by their nature or a license or other legal instrument may be required to ensure their freedom. We expect this will become clearer over time, once the legal system has had more opportunity to address Open Source AI systems.

數位權利基本法

Open Weight成AI新戰場!25家科技企業籲美國政府鬆綁限制

科技新報 2026.07.25

由輝達、微軟、Meta、IBM等約25家科技企業及組織,共同發布《Open Weights and American AI Leadership》公開信,呼籲美國政府支持開放權重(Open-weight)AI模型發展,並避免過早限制可供下載的AI模型。連署企業認為,美國AI的領導地位,不應只建立在少數封閉模型,而是打造完整且具競爭力的AI生態系,讓更多企業、研究機構及開發者參與創新。

開放權重模型與傳統開源(Open Source)並不完全相同。完整開源通常會公開程式碼、訓練資料、模型權重及開發流程;開放權重則主要提供模型訓練完成後的權重參數,讓開發者可自行下載、部署及微調模型,但不一定公開訓練資料、完整程式碼或訓練方法。

連署企業認為,此舉可降低AI開發門檻與成本,帶動晶片、雲端、軟體及應用服務等產業競爭,加速AI技術落地。

不過,開放權重模型也伴隨安全與智慧財產權疑慮。由於模型權重可供下載與修改,外界擔心可能遭用於生成惡意內容、繞過安全機制,甚至透過模型蒸餾複製其他模型能力。

公開信則主張,讓更多研究人員共同檢視模型,有助於提早發現漏洞、提升系統透明度;至於侵權或惡意使用,應透過法律及商業機制規範,而非全面限制開放權重模型發展。

數位權利基本法

Anthropic終於表態:真正該限制的不是開放權重

科技報橘 2026.07.28

上週五,NVIDIA、微軟、Meta等數十家科技公司連署一封公開信,呼籲政策制定者不要對開放模型祭出「過早的限制」,由NVIDIA執行長黃仁勳帶頭倡議;OpenAI稍後也加入連署,Anthropic則沒有簽署

《Bloomberg》報導,正是這個缺席,讓包括前白宮AI主管David Sacks在內的部分人士質疑,Anthropic是想藉打壓中國對手,來保護自家封閉模型的商業模式。而Amodei這篇部落格,正是對這類指控的正面回應。...

對於那封公開信,Amodei並非全盤否定。他甚至形容,不具危險能力的開放權重模型是一種「公共財」;也同意開放權重能擴大AI經濟的參與、在某些場景強化競爭,並讓客戶握有更多掌控權,而蒸餾問題應以針對性的法律與商業框架處理。但他不認同信中的核心假設:開放權重會讓防護機制更容易建立,或讓防禦方比攻擊方更有利。

Amodei以生物領域為例,指出這裡可能存在明顯的「攻守不對稱」:夠強大的模型或許能用容易取得的材料,快速將具大流行潛力的病毒武器化,而建立防禦在最好的情況下仍是耗時數年的工程。他主張,這類問題該由嚴謹的釋出前測試來實證回答,而非事先假定。

除了沒有簽署那封公開信,產業分裂也出現在另一條線上。據《The Verge》報導,就在Amodei發文同日,NVIDIA、微軟、SpaceX 等公司另組「開放安全 AI 聯盟」(Open Secure AI Alliance),主張防禦前沿模型的攻擊需要開放工具;OpenAI、Google與Anthropic三家主要美國實驗室同樣缺席。當開放與封閉的界線被反覆劃過,這場爭論的焦點,正從「模型該不該開放」,轉向「具危險能力的前沿模型該如何被治理」。

數位權利基本法

健全數位環境之落實

數位權利基本法 §18

為發展數位時代自由民主之社會韌性,主管機關應積極制定法規與政策,具體促進以下方面之發展:

  1. 推動開放科技開放標準
  2. 推動數位服務、軟硬體產品間之共通性、資料可攜性及相容性。
  3. 推動開放文化、維護數位公共領域數位公共財
  4. 推動公民互助與鼓勵公民參與。
  5. 推動數位資源合理再分配,鼓勵建構多元、多中心化之技術架構與基礎設施。
  6. 發揚多元、流動、可塑的數位文化。
  7. 發展新興技術以促進隱私權、資訊自主權等數位人權之具體落實。
  8. 消弭因經濟、身心障礙、年齡、地理位置等因素所致的數位落差。
  9. 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
數位權利基本法

03

理念如何具現化

條文設計.實務落地.倡議路徑

數位權利基本法

EZ WAY實名認證引發個資疑慮 使用方式與爭議內容一次看

公視新聞網 2026.08.04

關務署長彭英偉解釋,過去進口貨物只能使用紙本委任方式申報,民眾需向報關業者提供身分證影本、地址等相關資訊,但因為頻繁出現虛報、冒名等違規行為,因此關務署自2018年起鬆綁相關法規,放寬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可以線上委任方式執行。

關貿公司因此自行建置EZ WAY,事先綁定使用者的手機號碼與身分證字號,因此民眾使用EZ WAY申報進口貨物時,僅需提供手機號碼就可報關,無需再提供身分證號碼給物流業者。...

立委林岱樺質詢後,有民眾在網路發文表示,關貿公司為民營公司,但民眾海外購物卻需向該公司提供資料,質疑私人企業是否適合掌握如此大量的個人資料。

財政部對此回應,並非任何私人公司都能建置線上委任APP,只有符合《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安全性需求的通關網路公司,才能開發建置。

彭英偉表示,除關貿公司外,其他像是汎宇等具通關網路經營資格的業者,同樣都能自行建置線上委任APP。不過財政部關務署通關業務組快遞業務科科長陳怡蒨指出,目前符合相關條件的2家業者中,僅關貿公司有意願提供線上委任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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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程式原則為例 — 利害關係人怎麼看?

數位權利基本法 §17

  1. 主管機關自行或委外建置之軟體人工智慧模型資訊系統,其規格架構模型原始碼,以主動公開為原則。
  2. 前項情形,如主管機關係委外建置,得指定受託人使用或建置通用之開放原始碼元件
標案公司(乙方) 政府(甲方) 路過公民+納稅人 倡議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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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時代,還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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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開源圈,法律屬性的人會來講授權;今天來換個口味

PARTIE 01 : Section 1

一、在數位時代,民主自由的延續必續建構於一個屬於人民、源於人民且服務人民的數位環境。公共與私營部門正經歷大規模的數位化與自動化,這使得人民、國家與企業之間的權力關係發生劇烈質變。當少數企業把持了資料的儲存容量、電腦之計算能力等資源,人民不僅失去了對資料的控制權,連資訊與文化環境也逐漸被封閉在以營利為中心的監控與操縱架構下,使人的行為被商品化。在這種資源高度集中且過度依賴少數企業的現狀下,真正的民主將難以存續。為了重新平衡生態依賴危機,並讓人民重新成為數位環境的核心,政府必須承擔起促進和賦能公民社會的責任。爰制定本條,指出邁向健全數位環境之方針,主管機關應積極制定鼓勵性的法規與政策,推動本條各款自由、開放、公民參與、多元、平等之原則。 二、第一款之開放標準,係指由公眾參與制定且不被單一廠商壟斷的技術規範,確保不同系統間能無礙互通並免於授權限制;開放科技則係指源碼或設計完全透明、可供大眾檢視與再利用的技術架構、自由開源軟體(FOSS,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與開源硬體(Open-Source Hardware )。開放標準與開放科技兩者共同構成數位世界中的基礎公共建設,旨在使技術規範與原始碼公開透明且不受少數企業壟斷,能降低數位參與的成本與門檻,確保不同系統間能自由互聯並供全民檢視與創新。這對公眾而言,能有效打破數位平台的封閉鎖定,賦予使用者自由轉移資料的選擇權,並透過公共監督確保資訊安全與隱私。 三、第二款推動數位服務與產品間的共通性與可攜性,旨在落實如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第 20 條所賦予人民的資料可攜權,確保個人有權以結構化、通用且機器可讀的格式取得其資料,並不受阻礙地移轉至其他服務。此舉在於打破技術鎖定(Vendor lock-in),要求軟硬體與服務端符合開放標準,將選擇權從壟斷企業交還給人民,,避免對專有格式之依賴或綁定,也降低不同數位服務、軟體間的串接成本,增加數位服務整體韌性。例如開發與維運之事業團隊倒閉,導致原有數位服務資料難以攜出轉移,或需要整合其它數位服務時可能被原事業或原團體綁定等情形。 四、第三款推動開放文化與數位公共財之立法,旨在對抗資訊壟斷並強化數位環境下的公共利益,確保具備社會價值的知識、數據與文化資源能被全民自由存取與再利用。當前大型科技企業將多數社會互動與資訊獲取封閉於營利性環境中,政府有責任透過法規維護不受商業操縱的數位公共領域,防止文化資源被過度商品化,並且積極充實數位公共領域環境與知識。透過保障數位公共財的永續性,不僅能降低社會創新的成本與門檻,更能落實資訊平權,讓數位紅利不再侷限於少數巨頭,而是作為推動數位民主與社會韌性的基礎資源。 五、第四款推動公民互助與參與之立法,核心在於落實由下而上(Bottom-up)的草根精神,鼓勵社群自發提出數位解決方案,將技術治理權從中心化的巨頭手中交還給在地公民。政府應透過法規賦權與資源開放,支持由人民發起、共同協作的數位公共治理模式,確保政策與技術發展源於真實民意與在地需求。此舉能有效翻轉企業壟斷的權力結構,建立起具備韌性的民主防衛體系,使數位轉型的每一份力量都來自於人民的自覺與共創。 六、第五款推動數位資源合理再分配之立法,旨在打破大型科技巨頭對計算力、資料儲存量能、大數據、以及開發人工智慧之量能之高度集中與封閉,透過法規引導資源流向公共利益,防止社會運作因過度依賴單一實體而產生系統性風險。政府應鼓勵建構多元且多中心化的技術架構,例如聯邦式系統(Federated System),將數位資源的掌控從封閉的私有雲端釋放,轉化為分散式且由社群共治的公共基礎設施,以確保數位資源的掌握權回歸人民。 七、第六款推動發揚多元、流動且可塑的數位文化,旨在保障數位空間的創造力與表達自由,防止文化產出被演算法與營利平台的封閉架構所僵化。法律應鼓勵具備彈性與開放性的數位內容開發,確保數位環境不因技術限制或商業壟斷而流於單一價值觀,讓資訊與藝術能跨越邊界、自由重組與轉化。透過維護數位文化的可塑性,政府能賦予公民重新詮釋與共同創作的權利,使數位公共領域成為一個充滿生命力的動態生態系,而非受限於特定格式或權威的陳規,從而落實數位民主中對多元性與創新精神的終極追求。 八、第七款發展新興技術以促進數位人權之落實,旨在透過如「隱私設計(Privacy by Design)」的法律原則,將隱私保護與資訊自主權直接嵌入技術底層,而非僅依賴事後的法律補救。政府應積極投入研發與推動如隱私強化技術(PETs)、去識別化分析及自主身分證明(SSI)等新興工具,確保公民在享受數位便利的同時,能擁有實質控制個人數位足跡的能力,防止行為數據被非對稱地監控或商品化。 九、第八款消弭數位落差之立法,旨在保障全民在數位轉型過程中的基本生存權與參與權,防止數位工具成為社會階級與資源分配的新型壁壘。政府應針對經濟弱勢、身心障礙、高齡群體及偏遠地區,主動建構可近性(Accessibility)高且負擔得起的數位基礎設施,確保科技紅利不因個人生理條件或地理位置而產生排除效應。這不僅是落實資訊平權的社會公義,更是強化國家整體韌性的必要作為,唯有確保社會最末端的節點皆具備數位連結與操作能力,民主社會的共識凝聚與公民互助才能在數位時代中完整實現。 十、第九款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並保障其平等參與,必須正視數位技術具備「科技賦能」的巨大潛力,讓原本受限於身體機能的障礙者能透過輔助技術與虛擬空間,打破地理與物理障礙,實現更高程度的自立與發展。然而,實務上因軟硬體設計缺乏可及性(Accessibility),導致數位工具反而成為阻隔參與的新型壁壘,將障礙者排除在現代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之外。因此,政府有責任推動「通用設計」與「無障礙技術規範」之立法,強制要求數位基礎建設必須消除操作上的門檻,確保數位轉型不再是社會排擠的推手,而是真正賦予身心障礙者平等權利、促進其全面參與社會的增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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